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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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昂2022年6月18日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其劳动仲裁案。
时间:2022/7/18 8:11:44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律师网    |       
  汪×昂2021年11月15日入职从事平面设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从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试用期工资4000元,转正后月工资5000元;计薪周期是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每月11日或12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发放上个支付周期的工资。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仍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2022年6月17日汪×昂因个人原因辞职。最后工作至2022年6月17日,工资支付至2022年5月24日。
  汪×昂认为公司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转正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等行为违反法律和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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